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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院函請提供欲成立生產熱能之化工廠,應申請環保證照之相關資料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貴院函請提供欲成立生產熱能之化工廠,應申請環保證照之相關資料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院函請提供欲成立生產熱能之化工廠,應申請環保證照之相關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欲成立生產熱能之化工廠涉及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上開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如附件 1),工廠之設立?有該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倘該廠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附件 2),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查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另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如附件 3)及本署公告「含硫量超過百分之 0.5 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如附件 4)相關規定,

三、另該廠不論是否生產熱能,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8.「化工業」(如附件 5)或其他任何業別之管制定義,則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規定。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程序,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如附件 6),依該事業屬設立、營運前或營運中階段,進行相關程序辦理。另若該事業符合「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如附件 7)公告條件,則須於設立階段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再依後續採取水措行為辦理相關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四、倘該廠符合本署 98 年 9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如附件 8)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如附件 9)之列管標準,應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經審查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並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如附件 10) 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五、該廠如運作本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且該毒化物達管制濃度以上者,須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如附件 11)規定,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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