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清潔劑製造程序應否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以及如何區分化學合成反應方法及配作業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清潔劑製造程序應否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以及如何區分化學合成反應方法及配作業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清潔劑製造程序應否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以及如何區分化學合成反應方法及配作業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第 3 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清潔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固態清潔劑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 50 公噸以上者,而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從事清潔劑製造進行之化學反應,且其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達一定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不包括未參與化學反應之配、分裝作業。
二、至於如何區分化學合成方法及摻配作業乙節,化學合成反應方法主要係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用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若配作業則僅有物理作用,未涉及化學反應。
三、本案○○有限公司從事以界面活性劑添加酸性、中性及鹼性助劑,生產酸性洗劑、中性洗劑及鹼性洗劑,倘其製造程序涉及化學反應,則屬前揭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