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是否屬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是否屬 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是否屬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本項規定係規範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二、倘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之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經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者,則應依貴局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且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其定期檢測頻率亦應依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每 2 年定期檢測 1 次為原則。倘非屬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之戴奧辛濃度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