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制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乙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制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制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辦理,主要在規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發對象,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核可者為限,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公私場所營運性質訂之,一般工廠之目的事業主管在中央為貴局。
二、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貴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條授權於 95 年 12 月 20 日經工字第 09504607600 號公告從事公告物品製造、加工範疇,無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可否由縣市政府出具之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乙節,倘該公司屬規定免辦工廠登記之工廠,應由縣市政府出具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作為設置廠區之土地,應檢具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證明文件辦理許可申請事宜(如用地應符合工業區土地使用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