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受委託辦理貴轄印染整理業工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印染整理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需同時申請及進行試車作業案
要旨
○○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受委託辦理貴轄印染整理業工廠「鍋爐蒸氣 產生程序」及「印染整理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需同 時申請及進行試車作業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受委託辦理貴轄印染整理業工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印染整理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需同時申請及進行試車作業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依總設計量或總實際輸入熱值及其總設計量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為管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鍋爐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另為管制印染整理程序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業依其不同製程條件分別公告在案。
二、有關印染整理業工廠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印染整理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需同時申請及進行試車作業疑義乙案,倘該二項製程具有上下游之關係,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為印染整理程序生產之必要操作,貴局應要求其併同申請操作許可證,並再行檢視該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是否達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規模,俾確保核定資料完整性及有效掌握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