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刪除營建業主身份證字號欄位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刪除營建業主身份證字號欄 位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刪除營建業主身份證字號欄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2 項授權本署訂定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工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繳費用,業已明定營建工程業主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事宜,合先敘明。
二、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關於該費用之相關申報表單詳細內容,均係由各縣市自行依上述規定並考量實際收費管制需要自行設計訂定之。函提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之營建業主身分證字號欄位是否可刪除乙節,請視貴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實際作業需求,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