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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得免進行洩漏檢測之相關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 備元件得免進行洩漏檢測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得免進行洩漏檢測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11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槽體設計操作壓力大於 1550mmHg 之壓力槽,且於正常操作情形無廢氣排放至大氣者,非屬適用本標準第 11 條規定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管制對象,則其設備元件得免依本標準第 6 章相關規定進行洩漏檢測。

二、本案倘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雖屬設計操作壓力大於 1550mmHg 者,惟其設備元件曾經貴局查有異常排放之情形,依本署 95 年 5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37157 號函示,該公司已非前揭規定所稱正常操作無廢氣排放至大氣之情形,即不屬本標準第 11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亦即其槽體之設備元件操作應符合本標準第 6 章相關規定。倘該公司後續進行該製程設備更新等改善措施,使其儲槽操作能符合本標準第 4 章之規定,且其相關設備元件亦依本標準第 6 章規定進行定期洩漏檢測至符合排放標準,並提出相關文件申請經 貴局不定期稽查抽測審核結果符合前揭規定,則得依規定免除適用本標準第 11 條規定,其儲槽設備元件得免除進行定期洩漏檢測。

三、為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改善及維護空氣品質,貴局得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規定,進行貴轄公私場所本標準規定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含設備元件),是否正常操作無廢氣排放至大氣之不定期稽查抽測。

四、另本署刻正辦理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針對第4 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相關規範,屬槽體設計操作壓力大於 1550mmHg 之壓力槽,將增納其設備元件應依本標準第 6 章規定進行定期洩漏檢測,以予強化污染排放管制。

五、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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