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印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96年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結果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印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96 年固定污染源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結果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印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96 年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結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金屬表面塗裝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為 466.000V 公斤/公噸(油性塗料用量);平版印刷程序為 264.000 公斤/公噸(油墨用量),同公告附表規定,一般氣罩之集氣效率為 60% ,熱焚化爐處理效率為 90%,法有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 及平版印刷程序(M02) ,原申報空污費時,係以排放係數 466.000V 公斤/公噸(油性塗料用量)、264.000 公斤/公噸(油墨用量)、集氣設備集氣效率 100%及防制設備控制效率 90% ,計算 96 年第 1 季及 2 季 VOCs 排放量為 3,054.61 公斤,應繳金額為 1 萬 2,655 元(如附件 1)。經本署審查結果,該公司未填報集氣設施之集氣效率,其後端之集氣設備集氣效率應以 0% 計之,核算其 VOCs 總排放量為 30,546.10 公斤,空污費應繳金額為 34 萬 2,553 元(如附件 2),先予敘明。
四、本案該公司函述,原申報資料漏填集氣設備名稱及集氣效率,致控制效率填寫不齊全乙節,本署依據貴局 97 年 12 月 4 日現場查核結果(如附件 3),認定該公司集氣設備屬一般氣罩,依前述公告規定,集氣效率為 60% ;又其污染防制設備為直燃式焚燒爐,處理效率為 90% ,據以重新核算該公司 VOCs 總排放量為 14,051.21 公斤,應繳金額為 14 萬 4,615 元(如附件 4)。
五、本案請貴局查明後,辦理該公司 VOCs 空污費溢補繳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