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由營造廠代辦代繳屬私約行為有疑義案
要旨
關於貴會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由營造廠代辦 代繳屬私約行為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貴會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由營造廠代辦代繳屬私約行為有疑義案,復請查照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主要係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應負擔因工程施工造成空氣污染所增加之社會成本。基此,承包單位(承包商)之施工行為,亦應由營建業主加以管理規範,或於工程合約中規範承包商施工期間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之罰則,以善盡督導之責,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二、本案貴會函詢對營建業主招標文件強迫列入營造廠代辦代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屬私約行為,以及營造廠依招標文件明列項目估算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與實際向縣市政府申報結算差異損失向誰求取有疑義乙節,係屬營造廠與營建業主之商業契約行為,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範圍,建請貴會宣導會員逕洽營建業主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