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之含硫量與現況不符,是否涉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之含硫量與現況不符,是否涉及生煤、石油焦或 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之含硫量與現況不符,是否涉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旨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應記載許可內容,包括:使用物質名稱、主要成分及年使用量;另依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應依許可內容使用許可物質,使用許可證許可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二、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應依許可內容證內容使用生煤,倘使用生煤之含硫量超過許可證記載之核定值,即涉及使用內容之異動,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況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