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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車輛逾期未到檢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車輛逾期未到檢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車輛逾期未到檢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8 條規定,車輛未依同法第 42 條接受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述明。

二、針對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未依空污法第 42 條接受檢驗之違規,業已依空污法第 68 條裁處後,倘仍有強制該車輛實施檢驗,以利了解車輛改善情形之必要,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辦理,另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依規定受檢)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且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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