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林○○函詢小型家禽屠宰場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林○○函詢小型家禽屠宰場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林○○函詢小型家禽屠宰場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包括:(一)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者。(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三)…等。管制重點係針對公私場所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臭味及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有關貴轄○○擬興建小型家禽屠宰場,倘包括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則屬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三、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