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新設顯影液製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乙案
要旨
貴轄○○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新設顯影液製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 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新設顯影液製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貴轄○○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僅以碳酸鈉(Na2CO3)、碳酸氫鈉(NaHCO3)及界面活性劑等為原料,進行 Na2CO3 及 NaHCO3 混合水溶液調配作業,從事顯影液製造程序,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惟該公司仍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物防制措施,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並禁止從事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之空氣污染行為。
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判定並函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