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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場所屬營建工程「桃廠第一氫氣工場設備、管線及基礎拆除工作(管制編號:H988Z284-1)」完工結算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函詢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場所屬營建工程「桃廠第 一氫氣工場設備、管線及基礎拆除工作(管制編號:H988Z284-1 )」完 工結算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場所屬營建工程「桃廠第一氫氣工場設備、管線及基礎拆除工作(管制編號:H988Z284-1 )」完工結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該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污染物項目,係為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其收費費率乃依工程污染特性相同者,予以歸類為六大類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除此以外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應依其他營建工程類,按合約經費計算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另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中,其他營建工程之備註欄中說明:「二、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三、工程合約經費明細已詳列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已明確說明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者包括營業稅及經主管機關認可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屬「桃廠第一氫氣工場設備、管線及基礎拆除工作」檢附之工程結算詳細表細項內容第 1 至 14、17 及 19 項,因屬該營建工程拆除作業內容,倘涉及砂石土方作業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之情形者,依前揭規定,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另該工程結算詳細表第 20 項所列零星工料款,如法蘭、螺絲、金屬墊圈等所產生之費用,則符合旨揭不涉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排放之施工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自得於營建空污費用計算時予以扣除。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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