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轄內「○○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廠」植物油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疑義,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案,請於文到10日內查明復知本署惠辦
要旨
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轄內「○○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港廠」植物油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疑義,致空氣污 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案,請於文到 10 日內查明復知本署,請查照惠 辦。
內文
主 旨: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轄內「○○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廠」植物油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疑義,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案,請於文到 10 日內查明復知本署,請查照惠辦。
說 明:一、查本署於 97 年 8 月 1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委託貴公司辦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暨審查申報及現場查核之相關技術支援計畫」,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書面暨現場查核作業等相關事宜在案,先予敘明。
二、本案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 96 年第 2 季至 97 年第 3 季「○○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廠」之植物油處理程序,依據本署審查前述兩家公司冷凝設備控制效率認定不同之結果,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請貴公司查明其原因,並於文到 10 內函復本署,俾利彙復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