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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廠函送所屬M01及M02製程使用之液化石油氣成分分析報告,向本署申請認可屬低污染氣體燃料,作為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貴廠函送所屬 M01 及 M02 製程使用之液化石油氣成分分析報告,向本 署申請認可屬低污染氣體燃料,作為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乙案。

內文

主 旨:貴廠函送所屬 M01 及 M02 製程使用之液化石油氣成分分析報告,向本署申請認可屬低污染氣體燃料,作為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乙案。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以下簡稱本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收費率為零之資格,其係考量使用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污染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納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倘有其他原物料參與燃燒,或利用前述燃料之熱源反應,而致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則該部分由原物料所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前揭所稱低污染性燃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氣體燃料:

(一)含 4 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 95 以上者。

(二)每千立方公尺(攝氏 15.56 度,1 大氣壓下)熱值為 6,635,000仟卡以上且硫份含量再百萬分之五百以下者。

二、另依本收費費率規定,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公私場所倘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或製造過程產生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者,應依法申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本案貴廠檢送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液化石油氣(混合液化丙丁烷)國內產製商品查驗證明,缺少該燃料熱值分析結果,尚未能作為判定依據,請完成補正後重送本署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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