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疑義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 制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疑義。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疑義。
說 明:一、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係依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其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倘屬依規定應定期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者,則應依本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以最近一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時,得依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 )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案,屬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每 6 個月檢測 1 次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最近一次檢測報告於 98 年 9 月 18 日檢測,該公司即應依規定以 98 年 9 月 18 日之檢測結果計算及申報 98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倘該公司用以申報 98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報告,經貴局審查結果與規定不合,得優先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估算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
六、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