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所屬灑水車、灑水設備、洗車道是否須裝設水錶乙案
要旨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所屬灑水車、灑水設備、洗車道是否須裝設水 錶乙案。
內文
主 旨: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所屬灑水車、灑水設備、洗車道是否須裝設水錶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應設置監測儀錶並紀錄,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督及操作。
二、查本辦法附表三規定應設置水錶監測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水錶或電錶擇一),並規定水錶應設置於加壓馬達前後 1 公尺範圍內之水管上,且水錶與加壓馬達間水管不得有其他分流,並應每日紀錄累計用水量,未包括灑水車。
三、本案該公司來函所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設置水錶監測者,為灑水設備及洗車設備(亦可擇電錶替代),不包括灑水車,並應依上述規定設置,倘有困難者,得依前揭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法,報請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