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蓄熱式焚化爐於組裝階段,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申請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蓄熱式焚化爐於組裝階段,適用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申請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蓄熱式焚化爐於組裝階段,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申請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減免辦理)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俾利督促公私場所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設置、完工驗收及操作等減量改善工作。
二、倘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蓄熱式焚化爐尚於組裝階段,仍屬未完成設置,可適用本減免辦法申請對象,應於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向貴局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請貴局逕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