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廢水處理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要旨
貴轄○○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廢水處理設施空氣 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廢水處理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方式」公告事項第六點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製程或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中,其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中未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物種或其製程反應過程中無生成個別物種者,應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無須申報該個別物種之排放量。
二、有關本案該廠函提製程中並未運作二氯甲烷物質,可否免予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節,倘該廠可提出未操作二氯甲烷物質含量相關佐證資料及相關空氣中二氯甲烷檢測之實測結果說明,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即可自申報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予以扣除其排放量。本案請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