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有關水泥熟料裝卸及貨車裝載廢鐵作業,其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替代方法認定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水泥熟料裝卸及貨車裝載廢鐵作業,其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 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替代方法認定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水泥熟料裝卸及貨車裝載廢鐵作業,其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替代方法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 15 公分;以及同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局部集氣系統、採用密閉式作業、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或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等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三、有關前揭替代方法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本署已研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替代方法之申請文件、審核程序及認定原則」,於 98 年 4 月 17 日召開研商會議,向貴局等縣市主管機關說明,俾供縣市參考,但仍以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核認定結果為準(相關內容及本署 98 年 5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39532 號書函函送之前揭會議紀錄諒達)。
四、本案貴市港區內○○公司水泥熟料裝卸作業,以及貴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所提貨車裝載廢鐵,未能符合前揭辦法規定所提替代方法乙節,仍請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倘確有困難,始得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可達到相同防制效率之替代方法,報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確認審查同意後為之。本案請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