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未使用乾燥爐,得否排除適用規定每二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要旨
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未使用乾燥爐, 得否排除適用規定每二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未使用乾燥爐,得否排除適用規定每二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棄物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處理過程生成戴奧辛排放,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二、因戴奧辛主要來自燃燒含氯物質所產生,本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造程序,倘未使用乾燥爐或燃燒程序等可能生成戴奧辛排放之製程者,則不屬適用上述規定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程管制對象,惟其空氣污染物排放仍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規定。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回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