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規範清潔用品生產程序,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二、有關上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查本案貴轄皂○○花源有限公司說明資料,所記載手工肥皂之皂化反應式(三酸甘油脂+氫氧化鈉→植物性冷製手工皂)係屬化學合成反應,倘該公司以油脂、氫氧化納,及蒸餾水為原料,進行手工香皂之製造程序涉及化學反應,則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
三、另有關該公司來函提及經濟部「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行政院衛生署「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主計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與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管制目的不同,適用管制對象不同。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