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附表中之圍封集氣系統用電量,是否可以換算公式紀錄之疑義案
要旨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 排放標準附表中之圍封集氣系統用電量,是否可以換算公式紀錄之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附表中之圍封集氣系統用電量,是否可以換算公式紀錄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2項及第 4 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設置污染防制設備者,應設置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測設施,並應依附表所列項目及頻率記錄,以及附表規定之圍封式集氣系統,應每日記錄項目包括用電量、抽風量、風速、壓降。因故無法設置者,得提出替代監測方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業者應正常操作集氣系統及防制設備,並應設置監測設施,監測及記錄用電量、抽風量、風速、壓降等項目,俾利確實掌握圍封集氣系統及污染防制設備運轉狀況,以落實污染防制工作。
二、倘本案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圍封集氣系統已裝置壓差計及風速計,因故無法監測用電量,得檢具可提供連續監測該圍封集氣設備正常操作紀錄之設施佐證資料作為替代監測方案,報請貴局核可後,依替代監測方案辦理。本案請貴局依權責辦理,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