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產次氯酸水溶液,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產次氯酸水溶液,是否屬公告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產次氯酸水溶液,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無機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硫酸、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或其他無機酸之生產者,其管制重點係針對以化學反應方式,產製無機酸過程所產生之酸性氣體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次氯酸水,倘僅使用原料混合純水稀釋之方式製造,而非以化學反應方式產製無機酸或其製造過程無酸性氣體等空氣污染物產生者,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無機酸製造程序。
三、另依該公司來函說明二,以次氯酸鈉(NaOCl )及純水混合,並使用微量鹽酸(HCl )滴定調整酸鹼度,產製次氯酸,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定義。倘該公司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應於設立變更前,檢具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如有廢水產生而未達每日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則直接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完工後申請核發相關許可證(文件)。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