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輸送系統出入口及接駁點已加裝自動灑水設施,使原料保持濕潤,其後續進行之製程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所稱之濕式製程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輸送系統出入口及接駁點已加裝自動灑水設施,使原料保持濕潤,其 後續進行之製程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辦法第 7 條所稱之濕式製程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輸送系統出入口及接駁點已加裝自動灑水設施,使原料保持濕潤,其後續進行之製程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7 條所稱之濕式製程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或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該條各款規定之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所稱濕式製程作業,係指公私場所以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為原(物)料從事之製程作業,須添加溶液(如水),使原(物)料保持濕潤狀態,方能正常運作,且不會逸散粒狀污染物至環境者。
二、倘公私場所於輸送系統出入口及接駁點加裝自動灑水設施,使原(物)料保持濕潤後,輸送至滾筒篩選、濕式篩選、洗砂機、碎石機等設備進行處理之製程作業,是否適用前述規定之濕式製程作業排除管制,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