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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爰此,審核機關於審查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階段,應依上開規定,將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納入許可審查辦理。

二、經查本案「水○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表 4.3.2-1 所載之該廠空氣污染物預估排放濃度,其與表 7.1.1-5 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值一致,表 4.3.2-1 所示即為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之承諾值,即應依規定將該承諾值納入該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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