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織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及其申請工廠登記證是否應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織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及其申請工廠登記證是否應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 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織造程序,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及其申請工廠登記證是否應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復請查照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動物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以動物毛為原料之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異味等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關於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胚布、毛巾布、毛巾等製造程序,倘包含以動物毛為原料,從事動物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程序,則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設置、變更及操作前,應先向固定污染源所在縣市政府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依權責認定。
三、另有關工廠登記證之核發,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該公司是否應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申請工廠登記證,請逕洽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