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乙案
要旨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乙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另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係以製程別為公告管制條件,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操作條件符合公告條件者,即應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以單一製程核發乙張許可證為原則,本署業於 90 年 1 月 17 日以(90)環署空字第 0003263 號函釋在案(如附件 2)。
二、本案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乙節,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並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