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臭味污染改善計畫工程屬許可申請異動第1款或第2款,及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臭味污染改善計畫工程屬許可申請異動第 1 款 或第 2 款,及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臭味污染改善計畫工程屬許可申請異動第 1 款或第 2 款,及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3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且未涉及變更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另同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動,致與許可核定內容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審核機關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有關本署 96 年 4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29169 號函釋說明「倘因製程改善…,致該製程之污染排放潛勢減少者,則屬許可辦法第 23條第 2 款情形,應辦理許可證之異動。」,主要指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以改善製程減少污染排放所採之措施,適用許可辦法第2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許可證之異動。
三、本案倘該公司 4 號回收鍋爐(E027)改造及全廠臭氣處理系統等改善工程,屬說明二所述製程改善情形,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情形,屬適用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異動申請對象。
四、有關該製程設備改善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定優惠係數乙節,查本署已於 99 年 7 月 1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90059200 號函(諒達)函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確實致力於污染防制改善,而非因其製程本身特性所減少之污染物者,始給予其優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