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使用事業廢棄物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做為鍋爐燃料或輔助燃料,其適用之製程別、應檢測項目及是否有比例限制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使用事業廢棄物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做為鍋爐燃料或 輔助燃料,其適用之製程別、應檢測項目及是否有比例限制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使用事業廢棄物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做為鍋爐燃料或輔助燃料,其適用之製程別、應檢測項目及是否有比例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使用事業廢棄物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作為鍋爐燃料或輔助燃料,其適用之製程別、是否有比例限制疑義乙案,本署已於 99 年 6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 0990050146 號函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在案(影本如附),請卓參。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業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等行業別適用之管制標準。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自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上述排放標準規定。本案貴轄固定污染源使用事業廢棄物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作為鍋爐燃料或輔助燃料,因其成分複雜,經燃燒後可能產生包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戴奧辛或重金屬等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所提檢測項目,自應包含上述空氣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