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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函詢貴轄○○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 千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另依同批次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主要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及異味等,進行管制。

二、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從事廢 EVA 塑膠發泡材回收再利用生產塑膠產品之製程,倘未包含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則不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惟倘該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含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程序,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前,應先向固定污染源所在縣市政府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

三、有關本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99 年 6 月 15 日派員稽查紀錄記載該公司製造過程未經射出成型、壓出成型及再利用熱處理程序,尚非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之公私場所,與貴局空氣污染巡查紀錄工作單記載其處理過程有熱處理程序,認定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不同乙節,查該公司係收受廢 EVA 發泡材為原料,經破碎機破碎成小塊後,再經雙滾輪碾壓機碾成片狀塑膠。製程中控制雙滾輪之轉速不同,塑膠塊經兩側滾輪速度不同撕拉、擠壓,而成粗糙之塑膠片,滾輪碾壓過程因摩擦生熱,溫度約 50~60℃ ,惟尚難認定塑膠已達熱熔融現象,且整個製程並未以熱源加熱。本案建請 貴局至現場再次確認並依前項說明原則判定,並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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