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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翻修胎(再生輪胎)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翻修胎(再生輪胎)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翻修胎(再生輪胎)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異味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針對包含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各項加工程序之橡膠製品進行管制,即業者製程應同時包含前述所有程序,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

三、貴轄○○公司倘其從事再生輪胎之製造,包含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所有加工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倘其非屬前述第 7批之公告許可條件適用對象,而其製程包含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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