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物質回收,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 物質回收,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 制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物質回收,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熱處理方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主要管制重點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之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等,加以管制。該公告所稱熱處理,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本署業於 97 年 6 月 1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45621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另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針對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方法之一之滅菌法,非屬同標準第 2 條第 8 款之熱處理法暨非屬同款第 5 目之其他熱處理法。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先經高溫高壓滅菌鍋處理,再經粉碎機、切割設備及重力分選設備等,將其中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物質回收,倘該高溫高壓滅菌程序係於一定時間內,以物理(含微波處理)或化學原理,將事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且其指標微生物削減率(reduction rate)至少達百分之 99.999 者,屬前述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滅菌法,非為法規所提之熱處理法,則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