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再次函詢貴轄○○公司○○啤酒廠酒精發酵製程是否密閉等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再次函詢貴轄○○公司○○啤酒廠酒精發酵製程是否密閉等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再次函詢貴轄○○公司○○啤酒廠酒精發酵製程是否密閉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酒精發酵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為 32.105 公斤/公噸(酒精產量);洗滌設備之控制效率為 10~80% (依廢氣主要物種之亨利常數值而定);
含石化製程廢水者,其「廢水處理場-廢水處理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0.005 公斤/立方公尺(季廢水處理量)。
二、本案經貴局現場查核結果,該廠洩壓閥於特定情況下自動洩壓,洩壓排放之廢氣未回收處理,可否視為密閉製程乙節,倘該閥門係酒精發酵槽之洩壓閥,其洩壓排放之廢氣含 VOCs ,則該製程非屬密閉製程;又該廢氣以洗滌裝置洗滌後排放,應依前揭公告排放係數 32.105.公斤/公噸(酒精產量)及控制效率,計算其 VOCs 排放量(該計算方式已將洗滌處理後之 VOCs 排放量納入計算)。
三、有關本案製程廢氣經洗滌後,廢液排至廢水處理場,其排放之 VOCs是否納入排放量計算乙節,依污染者付費之精神,該廢水處理場排放之 VOCs ,自應納入應繳空污費之排放量計算,若無適用之公告排放係數,得以其他規定之方式,納入本案酒精發酵製程應繳 VOCs 空污費之排放量一併計算。至於本案竹南啤酒廠與烏日及善化啤酒廠之製程相同,惟各縣市查核結果有落差乙節,經查本案 3 廠製程名稱相同,惟實際情況卻有可能不同(如設備元件洩漏狀況、廢氣處理情形等),仍應依各縣市環保機關查核結果,作為其排放量計算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