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使用移動式生石灰拌合機處理污染土壤是否屬本署許可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使用移動式生石灰拌合機處理污染土壤是否屬本署許可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使用移動式生石灰拌合機處理污染土壤是否屬本署許可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係指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並符合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如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之作業者。最大總設計拌合量在 50 立方公尺/日以下,且使用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四百公噸/月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公司函詢污染土壤處理程序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指定公告,應依規定申辦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認定疑義乙節,因其係將含氯有機化合物污染土壤加入生石灰,以拌合機攪拌後之低溫加熱方式處理土壤,尚不屬前揭混凝土拌合程序之公告條件範圍;另依本署 97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9267 號函示規定,污染土壤非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廢棄物範疇,污染土壤處理程序亦不屬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告條件範圍,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