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土方堆置作業,是否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等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土方堆置作業,是否屬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位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土方堆置作業,是否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建業主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空氣防制設施。上述係有關營建工程之繳費義務人及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防制設施之適用對象。又旨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營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業已明定堆置土方等物料之區域屬營建工地之範疇。
二、本案營建工程,倘係屬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且為前揭管理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該工程土方堆置雖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其他區域,依前揭規定,該土方堆置區仍屬該營建工地之一部分,應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空氣防制設施,並應依規定繳納該土方堆置作業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及認定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