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函詢其從事農藥之加工(摻配)及分裝製品製造程序,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工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函詢其從事農藥之加工(摻配)及分 裝製品製造程序,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函詢其從事農藥之加工(摻配)及分裝製品製造程序,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農藥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001 公升/產品生產量;其他未分類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則為 1000.000V(V: 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
二、查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稱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農藥用殺菌劑、殺蟲劑、殺鼠劑、除草劑或其他農藥原體之生產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規定。管制重點主要針對公私場所從事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品製造進行之化學反應,加以管制,不包括未參與化學反應之摻配、分裝作業。
三、貴轄○○股份使用有機溶劑溶解農藥原體,從事農藥加工(摻配)及分裝程序,非屬化學反應,適用其他未分類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1000.000V(V: 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倘其製程包括從事農藥用殺菌劑、殺蟲劑、殺鼠劑、除草劑或其他農藥原體之生產,涉及化學反應,則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適用 0.001 公升/產品生產量進行排放量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