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要旨
貴轄○○○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管制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案○○○君曾函詢手工皂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乙案,本署業於本(100) 年 5 月 25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43668 號函知貴局在案(諒達)。
二、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規範清潔用品於生產程序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不論教學、經農會(政府機關)推薦或合作(農業推廣)之公私場所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放或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三、本案○○○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一節,倘該君從事手工皂之教學(教授),採自製或購買現成皂基,用加熱之方式加以溶解後,加入精油、香精、香料、顏色、粉末原料、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維他命、甘油後,入膜等待成型或加壓成型程序,涉及化學反應,則屬前項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
四、另查○○○君於來函說明二所提,衛生署規定清潔用品用於人體上即屬化妝品一節,係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與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目的不同,適用管制對象不同;又說明三提及衛生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係本署公告,誤植衛生署。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