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提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署94年11月29日執行該公司排放管道(P025)抽測之結果仍有疑義一案
要旨
函提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署 94 年 11 月 29 日執行該 公司排放管道(P025)抽測之結果仍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提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署 94 年 11 月 29 日執行該公司排放管道(P025)抽測之結果仍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公告事項五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主管機關查驗其實際之排放係數高於公告排放係數值時,應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其已申報或核定之排放量,法有明定。
二、另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31 日公告,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委辦貴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之事項。
三、有關本案本署依查核該公司燃油鍋爐硫氧化物排放檢測結果,及該公司提供燃油鍋爐用油量資料,換算該燃油鍋爐硫氧化物排放,計算其硫氧化物排放量及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且查完成檢測後,本署委辦計畫執行單位亦於 95 年 6 月 28 日以康城(95)空污字第 C5133號函函知該公司抽測結果,及其燃油鍋爐硫氧化物排放量以及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該公司並未提出反對意見或說明,迄 98 年 10 月 20 日始接獲貴局函知,該公司認為本署核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較實際偏高。因燃油成分及製程操作因素,均會影響其硫氧化物排放係數值,本署業請該公司檢具相關證明資料,送 貴局辦理,並於 99 年 4月 1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90031502 號函復 貴局在案(諒達)。
四、本案該公司表示,因莫拉克風災致操作紀錄毀損,無法提供 94 年之操作時數及抽測當時正確用油量之相關資料,供貴局審核一節,該公司未能提出實際之正確用油量相關資料,證明前已提供之數據資料有誤,該公司自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該公司不服主管機關核定結果,得循行政救濟途徑,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以維護其權益。
五、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依規定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