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轄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轄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溶劑中 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之檢測,應以本署公告方法「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11.01C)」 執行,本署業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環署空字第0990104503 號函釋在案(影本如附)。
二、查本署公告「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 方法僅適用在塗料、油漆、瓷漆或相關表面塗料中揮發物含量;及美國環保署公告檢測方法 USEPA Me-thod 300.1 為測定水中無機離子(Determination of Inorganicanions in Drinking Water by Ionchromatography) ,二方法並不適用於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中有關表 M5 廢棄物(廢溶劑)中有機物含量之檢測。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