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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轉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貴局函轉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 法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轉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程序,係指:(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兩萬五千公秉以上者。(二)以二百公升(或五十三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在儲存、裝卸料操作期間,應妥善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工作。

二、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以及依同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受第 22 條所定百分之 10 容許差值之限制,及管理辦法第 30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產能變動快速操作條件應符合操作條件之產品產量、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每增加達許可申請量 20% 時,於一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檢測。檢測時操作條件之產品產量、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應達增加之實際量 80% 以上。本署已考量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業務等產能變動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於規定免除試車或檢測,應達一定規定之操作條件規範,並規定得申請未來五年內最大產能條件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發之依據,其操作不受第 22 條所定百分之 10 容許差值之限制,惟每達許可申請操作條件 20% ,即應於期限內在操作條件實際增加量 80% 以上進行檢測,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仍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至符合標準。

三、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化學品倉儲業之儲槽內容物品項因客戶需求變動快速,其實際儲存之內容物、操作條件與許可證內容不符,增加許可證異動或變更頻率一節,查該公司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僅依當時客戶訂單情形申請,尚未預估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然化學品倉儲業之儲槽內容物直接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基於許可污染預防及管制精神,該公司仍應推估未來五年內儲存物料之品項、數量、未來最大產能條件或未來最大操作條件下預估之污染物排放量,以及足以負荷各項原物料使用狀態下產生空氣污染物之防制設備條件,倘該公司確實難以預估未來五年儲存物料之品項及數量,建議可參考其歷年進儲物料種類及其他國際港進儲物料種類,或參考歷年進儲之化學品或石化產品輸儲品項,以涵括其未來五年內所有可能使用之原物料種類或項目,並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審核,以避免經常性異動或變更許可證內容。

四、另該公司倘因進儲物料種類繁多,且儲存之物料量及種類全視業主之需求,符合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第 1 項產品變動快速之規定,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不受第 18 條規定試車檢測依最大操作條件 80% ,或以實際操作條件 1.2 倍為許可排放量核定之限制,及第 22 條所定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限制,惟其操作應符合第 30 條第 1 項每日記錄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及防制設施相關操作事項、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空氣污染物之檢測,及應每半年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操作及檢測紀錄之規定。

五、有關該公司所提儲槽排放量推估是否可依據儲槽內容物之蒸氣壓最高者作為排放量推估依據一節,經查計算儲槽排放量包括蒸氣壓、分子量及物料蒸氣密度等參數,仍應依儲存物種進行排放量之估算,不宜逕以物料蒸氣壓作為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依據;另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表 AP-T 單一儲槽僅能建置 4 種原物料品項一節,查該表功能係為估算儲槽最大排放量,倘該公司儲存物料超過 4 種,建議其依儲存物種分別進行最大排放量之估算,再依儲存物料排放量多寡依序填寫,並另以書面檢附完整儲存物料清單,俾利貴局審查。另為有效掌握空污排放物種,且促使系統建檔之完備,本署將著手評估系統修正之可行性,以供公私場所使用。

六、另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檢附營運所遇困難,本署說明如附件,對於該公司所提關於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之修正建議,本署將納入後續修法之參考。請貴局逕依權責予以查明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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