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詢問部分營建工程疑似規避列管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詢問部分營建工程疑似規避列管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詢問部分營建工程疑似規避列管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70977 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規定,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興建工程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台幣 500萬元以上者,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二、依來函檢附○○有限公司(以下稱該公司)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表之施工面積 343.78 平方公尺及工程合約經費 391 萬元整,未達管制標準,免依前開規定辦理檢具送審事宜。而該公司於申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填報內容係經審核,如有不實則該公司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至於貴局建議將工程造價納入工程合約經費列管方式之意見,目前營造業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工程合約經費 500 萬元以上須列管之標準係與各相關單位及業者討論後所達成之共識,如依建造執照之工程造價列管,恐涉及認定或改變管制標準等問題,本署當審慎評估再行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