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生產製程「有機磷化合物(阻燃劑)製造程序」,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一案
要旨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生產製程「有機磷化合物(阻燃劑)製造 程序」,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生產製程「有機磷化合物(阻燃劑)製造程序」,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並取得核發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另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符合其公告條件,應依前揭規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水、助劑、次亞磷酸及二甲氨基乙為原料,經化學反應方式、洗滌及乾燥等程序,從事生產有機磷系阻燃劑,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仍需以設置製程之原物料、化學反應機制、產品化學結構、反應器及相關設備等製造過程及污染物排放之實際情形判定。
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