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煙道因停工或採樣設施不符規定,致無法完成本(100)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煙道因停工或採樣設施不符規定,致無法完成本(100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 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煙道因停工或採樣設施不符規定,致無法完成本(100)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本(100)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之備註欄說明:「100 年重點最低要求項目如下:1.戴奧辛稽查檢測:近 3 年(97-99 年)有戴奧辛超標紀錄之煙道稽查檢測達 50% 。無超標紀錄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火葬場稽查檢測達 20%。2.重金屬稽查檢測:含重金屬之資源回收處理廠、廢棄物焚化爐等稽查檢測,數量達 30% ;燃煤電廠及汽電共生鍋爐稽查檢測達 20% 。以上兩項以操作中煙道數為母數計算,並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3.針對公告戴奧辛應定檢之污染源進行操作條件查核工作,查核率至少 30% 。」其中對於辦理戴奧辛稽查檢測及重金屬稽查檢測,均係採算「操作中」煙道數。
二、本件涉及旨揭考評指標之戴奧辛稽查檢測部分,倘貴轄近 3 年(97-99 年)有戴奧辛超標紀錄之公私場所,至本(100) 年 12 月底仍為停工狀態,而倘貴轄無超標紀錄之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或火葬場,至本(100) 年 12 月底有採樣設施不符規定無法執行稽查檢測,前述兩者均屬未操作之狀態,即無須納入「操作中」煙道數之母數中計算。
三、至於旨揭考評指標之重金屬稽查檢測部分,係指「含重金屬之資源回收處理廠、廢棄物焚化爐等稽查檢測,數量達 30% ;燃煤電廠及汽電共生鍋爐稽查檢測達 20%」 ,並無來函說明三所述「無超標紀錄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火葬場之重金屬污染稽查檢測應達 20%」 之相關考評規定。仍請就轄內重金屬稽查檢測對象,於本年度 12 月底內完成該項考評指標所定之最低要求工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