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關於貴公會建議煉鋼業之電弧爐亦得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疑義一案
要旨
關於貴公會建議煉鋼業之電弧爐亦得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費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貴公會建議煉鋼業之電弧爐亦得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費率為零,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其係考量使用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污染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以鼓勵業者使用低污染性燃料,維護空氣品質。
二、關於貴公會所提電弧爐使用低污染性電力為能源,熔煉過程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仍須繳納空污費一節,使用電力為熱源者,因電力加熱過程雖和天然氣相同均無產生硫氧化物,但兩者仍均會排放氮氧化物,為達公平徵收,本署將納入後續費率修正一併檢討。
三、另查現行空污費收費費率,係採排放量累進三級方式決定費率,排放量高者適用較高費率,排放量較低者則給予優惠,適用較低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俾採用較低費率。復依該收費費率附表二,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優惠係數之適用條件規定,對於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依附表適用優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其訂定目的係以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自發性投入改善,採用有效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方式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俾利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四、關於函提 18 家電弧爐煉鋼會員廠最近 3 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實際檢測數據多數皆低於 100ppm 以下,卻不適用優惠係數之疑義一節,因煉鋼業電弧爐係利用電弧產生之熱量以熔煉礦石與金屬等,一般多採用屋頂固定式收集方式,於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之正常操作狀況下,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係因製程特性藉由大量空氣稀釋而致,並非業者投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裝(設)置控制設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方式,減少污染排放,並不符合空污費收費給予優惠費率立法原意。倘 貴公會所屬會員欲使用優惠係數計算空污費,則應鼓勵所屬會員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有效改善污染,減少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自可適用空污費收費費率優惠係數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