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添加氨(NH3)之排放管制,及採行多重污染防制措施疑義案
要旨
○○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添加氨( NH3) 之排放管制,及採行多重污染防制措施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添加氨(NH3) 之排放管制,及採行多重污染防制措施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爰依前述規定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針對氨氣訂有周界及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據以管制。
二、本案○○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公司場所製程之低裂解熔爐裝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倘有添加氨(NH3) ,導致氨氣由排放管道排出,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已將氨氣納為管制物種,其排放之氨氣自應納入管制並符合排放標準管制限值。
三、另提出多重防制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一節,倘其固定污染源之煙囪高度未能依本標準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進行設置,則可依本標準第10 條規定採用多重污染防制措施,報請貴局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本標準第 9 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其中污染防制措施應包括有助於污染減量之製程改善、原物料改善及裝設防制設備等,倘同時採用上述 2 種以上措施或採 2 種以上防制設備處理空氣污染物者,則屬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查明後,本權責認定並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