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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從事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煉、蒸氣處理及溶劑洗淨之作業者。前述製程之作業主要分為粉末製造、機件製造及輔助操作等三大部分,其中粉末製造係將各種金屬材料以切削、球磨、彈射、霧化、成粒、電解沈積或沈澱等方式製成粉末,視機件成品特性需求,將各種粉末依比例混合;機件製造則將混合粉末經等壓模造、黏鑄、壓製或滾軋方式成型後,再經燒結或熱壓為粗成品;輔助操作係依成品用途,將粗成品經壓印、擠製、滲入、電鍍、機器加工、熱處理或冷軋等後處理方式得成品。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被動元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被動元件製造,並具有混合、造粒、燒結、印刷或電鍍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主要針對被動元件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異味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硫酸銦及氯化錫為原料,經溶解、中和沉澱、過濾、高溫處理、球磨、加壓成型、高溫處理、拋光為成品銦錫氧化物靶材,倘其製程非屬從事被動元件製造,則非屬前揭公告第8 批被動元件製造程序適用對象;惟倘其製程包含前揭公告第 4 批粉末冶金程序公告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粉末冶金程序。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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