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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應否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應否重新申 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應否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重新申請管制編號之規定,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法人格或權利主體(統一編號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法人格或權利主體(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等進行規範,倘公私場所之製程、污染源或防制設備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者,因考量公司組織變更或更名等情事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無關,故僅須辦理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申請即可。

三、本案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倘未涉及主體變更(統一編號未改變)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另其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變更,倘僅事業基本資料之修正,未涉及製程類別變更,則涉及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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