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案
要旨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附表、一、製程排放係數中,其他紙漿及紙製品製造或處理程序(使用含揮拉性有機物者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000.000V(V: 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
二、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流程為紙張經印刷後,印刷半成品再經聚氯乙烯(PVC) 及鄰苯二甲酸二辛酯混合物進行塗佈,後以熱定型機定型後即為產品(壁紙),依前述規定,該公司印刷過程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倘係以質量平衡計算,則應將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納入申報。另該公司製程後端之印刷半成品另使用 PVC 混合物塗佈後進行加熱定型如何計算排放量一節,因該製程反應過程亦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因此仍需估算此部分之排放量,建議得依計量規定中塑橡膠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行業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惟仍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